关于印发《学术活动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字〔2024〕109号
各部、科室:
现将《学术活动规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2024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工作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术活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学术素养,预防学术不端,营造一个公正和富有活力学术环境,以及提升我院的科研与学术水平,依据“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4〕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团体活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业务培训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
第二条 学术活动计划报送
挂靠医院学术团体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需将拟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等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报送上级学会,并向科教部备案,便于协调安排。
第三条 学术活动支持
医院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1.以学会名义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各项学术活动,须经科教部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方可举办。
2.学术活动由各专业委员会自主筹办为主,科教部负责统筹协调,医院可酌情适当资助,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登记备案的原则不予资助。
第四条 参加院外学术活动人员要求
1.受邀在院外专业学术会议上进行专题讲座或主持会议者,应出具承办单位书面邀请或议程安排,经院领导批准可参加,受邀材料交科教部存档。
2.工作时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未报院领导批准私自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一经发现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处理,且取消当年度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
第五条学术活动行为规范
所有举办、参与学术活动的科室和个人严禁有以下行为:
1.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标准的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3.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4.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学术讲课取酬规定
所有参与学术活动的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须符合“六个应当”:
1.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2.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3.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4.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5.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6.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邀请专家讲学
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进行短期讲学、讲座、开展学术研讨和指导科研工作等。邀请专家事宜应于半个月前报分管院长批准,专家资料报科教部备案。邀请外籍专家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术活动费管理
1.医院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提供费用,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科教部和计财部审核,院长审批。
2.学术活动费用为主讲人劳务费、外出学习费、外请专家费、场地租费及相关设备租赁费等,不得私自用于其他支出。
3.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本院举行。
4.所有费用支出结算最后汇总至科教部备案。
第九条 学术活动资料管理
每次学术活动后,各主办职能科室应留存声像或文字资料,并在院报、本院网站等媒介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各科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项目经批准后,主讲人提前做好筹备,不得无故拖延举办。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科教部最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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