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专项救治
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9〕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8〕118号)要求:
(一)救治病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目录共25种:
2016年7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
2018年增加14种: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
2019年新增4种: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二)救治要求: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夯实县级定点医院的救治主体责任。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由对口帮扶的三级医院或医联体医院派专家指导救治,仍不具备条件的,到省级定点医院救治,康复回基层。
二、慢病签约服务
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基层函〔2019〕360号)要求:
(一)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4类疾病的贫困人口,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要求进行重点管理,做好随访评估、健康管理、适时转诊等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4次随访。
(二)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贫困地区主要慢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国卫基层函〔2019〕276号)核心信息,结合贫困人口文化水平、接受能力,为其做好讲解,提供健康指导,并每年安排一次随访。
(三)将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等地方病重症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对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病人,每3个月进行一次随访;对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病人每年随访一次。
(四)对患有其他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各地结合实际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取家庭医生团队形式提供,积极引导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加入家庭医生团队,为贫困人口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补贴参合政策:2018年6月4日,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8〕49号)调整为:2018-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贴,市县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合补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照陕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
(二)调整后医疗保障政策标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13号)调整了4项医疗保障扶贫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1)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取消“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参保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的政策。调整为“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设置起付线,执行各统筹地区现行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
(2)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起付线降至3000元”的政策,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的50%执行”。
(3)将为贫困人口建立的第四重“补充医疗保障”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原项目资金标准和配套办法不变。对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4)将“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的政策,调整为“原则上控制在80%-85%”。
(三)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或携带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县政务大厅(或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救助。
来源:委职业健康处